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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认证委员会工作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2-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656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认证工作,保证专业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章程》、《工程教育认证办法》、《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认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认证协会的领导。其成员由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工程教育界和工程界专家以及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学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专委会需报认证协会理事会审议,由认证协会批准。它是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领域专业认证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测绘学会,在专委会的领导下,同时接受认证协会秘书处的领导,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3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 15 人,组成人员要有专业的代表性和合理的结构,专委会中来自工程教育界的成员占二分之一左右,来自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其成员应改选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工作按《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章程》 和《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1. 制、修订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委会的工作文件;

2.组织推荐、遴选本领域认证专家,并组织参加认证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经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认定合格后进入专家库;

3.组织本领域工程教育认证专家开展日常学习和研讨工作;

4.根据认证协会的要求,审核学校提交的工程教育认证申请书,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

5. 指导已受理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

6. 拟定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完成工程教育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7. 审核被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形成认证报告;

8. 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的“认证状态保持”的监督、审查等相关工作;

9. 完成认证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工作职责是:起草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文件、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等,报专委会审批并执行;具体组织安排专业认证的申请受理、自评报告的审阅、进校现场考查、专委会审议等各个各项会议;负责专业认证的宣传工作;制定专委会的经费预算,负责有关认证工作的经费管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业委会的工作制度包括专委会工作办法、专家管理办法、认证申请审核受理规定、自评报告审阅、审核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专委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专委会也可以通讯(电话)会议等形式适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情况由秘书处会后形成纪要并及时发各委员并通报有关方面。

第十条  专委会会议主要议内容包括研究制订工作计划、规划、审核受理认证申请、审议自评报告,审议现场考查报告、形成认证结论建议及修订补充标准制定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 2/3 以上方能开会。认证结论建议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统计票数达到到会委员的 2/3 以上(含)方为有效,投票情况应予保密。专委会的文件签发可用电子文档的签发方式。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委会的会议及专业认证的有关工作,当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经主任委员同意,并告知秘书处。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会议应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在专委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组成人员由专委会提名,报认证协会批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严格执行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认证协会秘书处和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1.认证协会秘书处拨款;

2.挂靠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资助;

3.其他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需经专委会研究通过,并报认证协会批准发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专委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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