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中国测绘学会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科技工作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积极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在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堪称榜样和楷模。
2.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3.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4.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获得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在国内外高影响期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第四条 入选名额:本项目每年评选1次,每次入选人数按当年奖励委通过的获奖比例确定。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第六条 评审程序:
“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的评审工作分为初审、终审和审定三步进行:成立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评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的初审和终审工作;评审结果提交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中国测绘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一周。
第七条 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入选者授予奖励证书,入选结果可作为工作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八条 评选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奖项欢迎社会各界提供经费资助或有偿冠名,但资助单位、冠名单位不得干预评选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测绘学会十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