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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7     来源:     浏览:695次

基础测绘事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其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集成的载体,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基础测绘事业背后的制度环境和现实社会需求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得2001年出台的《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落后于基础测绘工作发展的现实,在基础测绘内容体系上与国家基础测绘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亟需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基础测绘服务”的目标;《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构建完善我省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综合信息库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技术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的任务;《江苏省“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提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更加高效的基础数据资源更新、更加多样的新型基础测绘产品、更加有力的重大战略服务支撑、更加全面的公共服务保障”目标。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原《办法》,固化国家和省在基础测绘管理改革方面的成果,落实相关保障性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国家和我省相关目标任务。

(二)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客观需要。2017年第二次修订的《测绘法》专设第三章规定了基础测绘的性质、定义、管理体制、成果更新等内容;2006年国务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其汇交、保管、运用等作出规范;2009年国务院《基础测绘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基础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划、年度计划、应急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的更新与利用等具体内容。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取代了《江苏省测绘条例》,就基础测绘的相关规定做了调整。为此,需要及时根据上位法对原《办法》进行修改,确保与上位法始终保持衔接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三)健全完善我省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原《办法》自颁布施行已有二十多年,尽管中间经历过三次修改,但均为局部性修改。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和基础测绘事业不断进步,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为基础测绘发展注入新动力;实践中在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需要通过全面修订来上升为规章制度,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修订过程

2022年2月,省自然资源厅对原《办法》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并组建立法团队开展起草工作,在深入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起草小组多次就送审稿集中讨论,先后向社会公众、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征求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反复研究论证,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省自然资源厅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修改过程中,着重从优化制度设计、明确基础测绘主管部门职责、严格基础测绘质量管理、创新基础测绘成果利用方式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旨在不断提升我省基础测绘组织、管理和实施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最新要求优化制度设计。一是对基础测绘概念重新予以界定,明确了基础测绘的主要内容。二是贯彻《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等最新要求,在省级基础测绘和市县级基础测绘的内容方面,增加了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建设及数据库更新维护、水域水下地形、沿海滩涂与近海水下地形测量、地理国情监测等新型基础测绘。

(二)明确基础测绘主管部门职责。《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陆海统筹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加强基础测绘数据资源建设,推动基础测绘产品更新,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明确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负责组织验收本级基础测绘成果等职责。

(三)严格基础测绘质量管理。基础测绘项目质量的管理和把控是基础测绘管理的关键,也是开展基础测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办法》规定,对基础测绘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开展基础测绘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依法进行检定、校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完善质量责任制度,开展基础测绘项目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达到质量要求等。

(四)创新基础测绘成果利用方式。《办法》规定,已有基础测绘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充分利用,不得重复测绘。同时,规定了申请使用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情形和要求,填补了生产过程成果使用制度的空白,确保各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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