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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测绘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     浏览:1758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测绘学会团体标准管理(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建立与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的团体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测绘学会经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复审、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普及处作为学会团体标准归口单位,负责制定学会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制定计划、管理规章制度等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学会团体标准有关政策建议提出、组织开展相关标准体系研究、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协调、团体标准提升转化推荐、团体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以有利于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出发点,具体范围包括:

(一)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空白领域,可制定学会团体标准;

(二)对于已有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或明确具体技术措施,制定技术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学会团体标准。

(三)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项目,可承接为学会团体标准。

 (四)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并满足学会团体标准出发点的。

第二章  计划的管理

第六条  编制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 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七条  申请列入学会团体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编制学会团体标准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修订、局部修订学会团体标准的项目,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报本学会或学会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学会团体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学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 

(二)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得立项;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经论证评估对环境有影响的不得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影响等方面。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及时报本学会(一式两份);

(三)计划(草案)经学会批准后,在本学会网站(www.csgpc.org)上公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本学会研究确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组织专题讨论。公示无异议制、修订计划印发到各分支机构以及标准的主编单位,同时报送自然资源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单位备案;

(四)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及时在本学会网站(www.csgpc.org)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学会团体标准应经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归口单位应按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要求组织主编单位实施。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应由归口单位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本学会,经学会研究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在下达计划后6个月内未召开标准启动会的项目,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标准编制工作原则上应按编制计划完成,超过编制计划时间12个月仍未完成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

第十三条  归口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职责内所有未完成报批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本学会。

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编制程序不能少,水平不能低,方式灵活多样”的原则,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统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应符合GB/T 1.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编写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准备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筹建编制组。未直接参与编制工作的,不得在编制组成员中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应少于5人,不宜多于30人。编写单位不宜少于5个,不宜多于30个;

(二)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要求起草《工作大纲》(附件2),报送归口单位,并抄报本学会;

(三)归口单位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归口单位或主编单位正式印发会议通知并抄报本学会;

(四)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归口单位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本学会视情况选派学会标准审查专家库中的备案专家参与会议,对编制大纲进行审查。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名单;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

3.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编制组成员分工,确定工作进度;

4.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会议结束后由归口单位发到所有参会人员并抄报学会。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等)编制说明和必要的专题报告;

(二)《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草拟《征求意见函》,归口单位应连同审查合格的《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送学会,在本学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三)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定向发送给不少于30个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不宜少于20份;

(四)对征求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报归口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编制组应向归口单位报告,视情况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向归口单位报送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包括送审报告、送审稿、专题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经归口单位和本学会同意后,可准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二)标准审查专家名单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主编单位协商归口单位提出,经本学会同意后确定。审查专家组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审查专家组中应有2人以上从本学会标准审查专家库的备案专家中选派;

(三)《审查会会议通知》由归口单位印发,并报送本学会。主编单位应配合归口单位,将会议通知及送审稿至少提前7天送达审查专家、参会单位和相关人员。审查会议由归口单位主持。

(四)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审查会会议纪要》应明确做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由归口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所有参编单位和参会人员,抄报本学会。

(五)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审查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标准,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再次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二)主编单位应将报批材料一式两份送交归口单位审核,并由归口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学会。报批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批签署表;

2.报批报告;

3.审查会会议纪要(包括专家签字表及审查意见汇总意见表);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必要的专题报告;

6.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学会确定专人统筹、参与、推进、监督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并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工作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四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本学会审查批准后,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片1.png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重新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样。”

第二十二条  新发布的学会团体标准,由本学会及时在本学会网站(www.csgpc.org)、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

第五章  标准的出版印刷

第二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本学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归中国测绘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会授权或许可,不得翻印、改编、汇编。

第二十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测绘地理信息发展需要,由归口单位组织主编单位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宜在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供本学会会员约定采用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归口单位负责学会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标准编写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二)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负责开展有关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工作。

第三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由本学会负责管理。 

第八章  标准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三)编制单位自筹;

(四)其他合法经费。

第九章  涉及专利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应填写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持有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标准纳入专利的声明。

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一)免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学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项学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未按要求披露涉及相关专利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测绘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测绘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docx

附件2、编制工作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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