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测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参考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制订的“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办法”、“推荐和评审规定”、“评审范围和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有关“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我国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是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备案,经自然资源部核准,由中国测绘学会授予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测绘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下设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测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各类科技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测绘技术保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参评、授奖项目,应是在评奖的上一年度完成并通过测绘科技评价(鉴定)的项目。
第八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测绘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测绘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大的贡献。
(三) 推动测绘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一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共三个等级。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项目数的35%。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之和比例不超过参评项目数的10%,特等奖原则上不超过5项;二等奖比例不超过参评项目数25%。具体授奖额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情况,由奖励委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原稿:7人)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特殊情况下的超额,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十三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其评判的要点如下:
(一) 对于技术开发项目
1、在理论方法、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创新程度及技术难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市场竞争力和成果转化程度;
4、对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
(二) 对于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创新程度及技术难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在行业(领域)的应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4、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三)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
1、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程度,以及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4、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第十五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技术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等3个一级评价指标,并设有10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
(一)“技术创新”包括技术(系统管理)创新程度、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等4个二级评价指标。
(二)“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等3个二级评价指标。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包括转化应用推广程度、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3个二级评价指标。
各项评价指标按“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三类不同项目分别赋予相应的权重。
第十六条 按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记分的规则是:对每项评价指标分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于一、二等奖和不授奖水平,其累计分值范围相应为100-90、89-75、74-0;与此同时,各项评价指标将按“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三类不同项目赋有不同的预设权值。按此记分规则设计“记分矩阵表”,从中选择相应的指标分值并相互累加,可得项目的综合评价记分值。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测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0-30人。评审委正副主任由奖励委确定,其他委员由学会奖励办从学会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提出,经奖励委主任批准后聘请。
第十九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成员范围是:测绘学科院士,自然资源部有关司领导,有重大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专家代表,曾经获得过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以及本会测绘科技进步特等、一等奖的主要人员,本会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等。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承担相关专业的测绘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通讯评审推荐材料或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可推荐一位与本人相同专业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代替,但须经奖励办主任审核和评审委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以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荐办法
第二十三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全国各省级测绘学会;
(二)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三)中国测绘学会分支机构。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推荐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原则上每一省级测绘学会、本会分支机构每年推荐3项,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推荐1项。
第二十五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须按规定控制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数量,并控制自身的项目推荐数。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测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一),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书主要附件材料包括: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意见及专家组签名名单;应用效益证明等。
其他附件材料为能客观反映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水平及应用效果等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论文等知识产权材料;有关仪器装备及软件(平台)等检验测试报告;项目验收、科技查新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测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申报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不同申报项目和不同奖项的评审。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三十二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由奖励办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推荐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登记;
3、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测绘科技评价(鉴定)证明、应用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其中:测绘科技评价(鉴定)意见,需上一年度完成;测绘科技评价(鉴定)意见中的项目(成果)名称和内容应与申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的关键词和主要内容吻合。
6、是否符合当年推荐测绘科学技术奖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组织和邀请的形式审查人员对每个被审项目填写《测绘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记录表》(见附件二),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明确需要补正的问题,由奖励办统一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通知其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合格或经完成单位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审委评审。
第七章 初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由主审员评审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主审员评审通过通讯评审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评审委可划分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主审。
第三十七条 对每一推荐项目应安排3~5位主审员评审。主审员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推荐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测绘科学技术奖主审表》(见附件三),对照《测绘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及记分办法》(见附件四)予以记分,并提出授奖等级建议。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评审会议正式评审的基础性材料。根据初评结果,由奖励委主任会议提出当年一等奖以上项目的提名预案。
第八章 评审会议
第三十九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是:听取奖励办报告形式审查和初评结果;经初评提名一等奖的候选项目报告和答辩;全体评审委审查项目推荐材料及初评材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四十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二)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三)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特等奖在评出的一等奖中产生,根据当年规定的数额,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二等奖由奖励办依据初评结果,根据当年二等奖获奖比例提交获奖初选名单,经奖励委主任会议确认后提交奖励委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通过自然资源部和学会网站公布评审会议提出的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名称和等级。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测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委或上级科技奖励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评审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实质性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条 奖励办应向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五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或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不得转发其他委员。
第十章 授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奖励委根据测绘评审会议结果,以及学会奖励办报告的异议处理情况,作出测绘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获奖人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测绘学会在当年召开的全国性学术年会期间,对获得测绘科学技术奖的人员和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并由自然资源部发布获奖成果的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的工作费用和活动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接受奖励委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经中国测绘学会十二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测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2020年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专业类别 |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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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 推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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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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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 (特等奖不超过30人)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候选单位 (特等奖不超过15个单位) | 1. 2. 3. 4. 5. 6. 7. 8. 9. 10. | |||||||||
项目第一 完成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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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会团体会员 |
| 单位测绘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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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自)荐 单位 (盖章) |
| 是否本会团体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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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不得漏填) | 姓 名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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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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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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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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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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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划、基金的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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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起始: 年 月 日 | 完成: 年 月 日 | ||||||||
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
二、项目简介
(限2页) |
三、主要科技创新
(限5页) |
四、第三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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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广应用情况
1.推广、应用情况 |
2.经济效益(社会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项目可以不填此栏) 单位:万元人民币 | ||||
项目合同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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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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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收 | 创收外汇 (美元) | 节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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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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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栏目的计算依据:(限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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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效益(限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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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省部级及以上)
获奖项目名称 | 获奖时间 | 奖项名称 | 奖励等级 | 授奖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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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填科技奖励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或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 |
七、候选人情况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排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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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出 生 地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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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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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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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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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 毕业时间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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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 专业、专长 |
| 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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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省部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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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 | 自 至 | |||||
对本项目技术创新性贡献:(限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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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本人严格按照《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及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了本推荐书及相关材料,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相关后果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八、候选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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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 单位性质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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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职 务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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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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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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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项目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情况的贡献:(限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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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单位严格按照《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及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了本推荐书及相关材料,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不符,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关后果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九、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意见:(限600字)
推推荐等级: |
声明: 我单位严格按照《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本推荐书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该项目符合《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推荐材料全部内容属实,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作为推荐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十、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授权项目名称 | 知识产权类别 | 国别 | 授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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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附件
1.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查新结果、仪器装备及软件(平台)等检验测试结果等
2.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的批准文件
3.测绘科技评价(鉴定)报告及专家组签名名单
4. 主要应用证明
5.工作报告、研究报告
6. 其他证明
7. 标准类项目还需提供以下附件及说明:
⑴标准分类(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企业)
⑵标准性质(推荐、指导性、强制性)
⑶批准的文件或公告
⑷编制说明
⑸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参会人员名单及函审单)
⑹意见汇总处理表
⑺中英文通报表(仅限强制性标准)
测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填 写 说 明
《测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是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填写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专业类别》,请按照“大地测量与空间定位”、“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量与地下管线测量”、“标准及软科学”、“仪器设备及产品”等专业填写其中一项。
2.《项目类别》,按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三类,选择相应类别填写。
3.《编号》,由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4.《推荐等级》,由推荐单位填写且要求与后面第九项“推荐单位意见”一致。
5.《项目名称》,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地反映出创新技术内容和特征,项目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 xx研究、企业名称等字样。
6.《候选人》,依据《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候选人应为中国公民。候选人排序应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特等奖人数不超过 30人、一等奖人数不超过 15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 10人。本栏目所列的候选人应对本项目主要科技创新做出贡献,对于排名前三位候选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工作量一般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主课题的验收委员不能作为该项目候选人。
7.《候选单位》,应符合《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并在每一单位前标明顺序号。候选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求所填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并与单位公章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非法人单位名称或单位简称。特等奖单位数不超过 15个、一等奖单位数不超过 10个、二等奖单位数不得超过 7个。
8.《推荐单位》,指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9.《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 3个至 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如不能准确填写的,可不填此栏。
10.《项目联系人》,应是该项目组成员或对该项目情况了解的单位主管科技的负责同志。
11.《任务来源》,按项目任务的来源填写相应的类: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A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A2、863计划,A3、973计划,A4、其他计划;
B.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D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D2、其他基金;
E.企业:指由企业自行出资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
F.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其他:指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如:其他单位委托、非职务项目;
12.《具体计划、基金的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基金的名称和编号。最多不超过 10项,按重要性,先国家计划,后其他计划进行填写,不超过 300个汉字。
13.《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任务下达、合同签署等形式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整体通过验收、审批或正式投产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含项目主要技术内容、授权专利情况、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推广及效益情况等内容。要求不超过 2页。
三、“主要科技创新”
《主要科技创新》是推荐项目的核心内容,也是评价项目、遴选专家、处理异议的主要依据。主要科技创新应以支持其创新成立的旁证材料为依据。如:专利、验收、论文(在同等影响因子前提下优先考虑测绘学报录用并出版的论文)等,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项目的立项背景、详细技术内容中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技术,客观、详实的对比国内外同类研究或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主要参数、效益及市场竞争力等),并按其重要程度排序。每项科技创新阐述前应标明其所属的学科分类名称、支持该项创新的专利授权号、论文等相关旁证材料。内容不超过 5页。
四、“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评价是指被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候选人和具有直接利益相关者之外第三方对推荐项目技术内容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公信力的评价文件,如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鉴定专家组名单、验收意见及验收专家组名单,或者同行科技工作者在学术刊物或公开场合发表的针对本项目主体核心内容的评价性意见。
五、推广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推广应用情况》应就推荐项目的生产、应用、推广情况等情况进行概述。要求提供证明本项目整体技术已正式应用的旁证材料要求提供主要应用单位详细情况,并以列表方式说明,原则上表中所列单位不超过 15个。
主要应用单位情况
应用单位名称 | 应用技术 | 应用的起止时间 | 应用单位联系人/电话 | 经济、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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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效益》栏中填写的经济效益数字应提交支持数据成立的旁证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出具的财务证明等,要求只填写近三年本项目已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社会公益类项目可以不填此栏。
3.《社会效益》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人才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扼要做出说明,要求不超过 200个汉字。
六、“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应填写获得省部级、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情况。对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不能设立的部门奖励,不得填入此栏目。
七、“候选人情况表”
《候选人情况表》是评价候选人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工作单位”指项目候选人报奖时所在单位。
“曾获国家科技奖励情况”一栏中,应如实写明本人曾获科技奖励项目名称、证书编号、奖种名称、奖励等级、获奖时间及获奖排名等内容。如果内容过多,不能全部填写下,则应优先填写与本次被推荐项目有关的和获奖时间较近的相关方面情况。
“对本项目技术创造性贡献”一栏中,应写明本人对该项目《主要科技创新》栏中所列第几项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本人在该项技术研发工作中投入的工作量占本人工作总量的百分比,并列出支持本人的贡献的旁证材料。该旁证材料应是支持本项科技创新的附件材料之一,如授权发明专利、公开发表论文(专著)等,要求不超过 300个汉字。
候选人必须在“声明”栏目本人签名处签名,字迹清晰,且为原件。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暂时无法签名,需提交推荐单位文字说明,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随推荐书一并报送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
八、“候选单位情况表”
《候选单位情况表》是核实推荐项目所列完成单位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在“对本项目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情况的贡献”一栏中,写明本单位对推荐项目做出的主要贡献,并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要求不超过 600个汉字。
“单位性质”分为:A.研究院所:A1.转制研究院所 A2.非转制研究院所;B.学校;C.社会团体;D.事业单位;E.国有企业;F.民营企业;G.军队;H 其他。
九、“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应认真审阅推荐书材料、核查所填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后,根据推荐项目科技创新、技术经济指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应用情况、候选人情况,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条件,写明推荐理由和建议等级。确认推荐材料属实后,在推荐单位公章处加盖单位公章。要求不超过 600个汉字。
十、“主要知识产权目录”
指直接支持该项目技术创新点已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其中知识产权类别: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4.植物新品种权;5.其他。
国(区)别:1.中国;2.美国;3.欧洲;4.日本;5.中国香港;6.中国台湾;7.其他。应将其编号及名称填入表中。
十一、主要附件
主要附件包括:“知识产权证明”、“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知识产权证明》指该项目已取得的主要证明,包括:授权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相关论文专著等其他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2.《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的批准文件》指推荐项目的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和证明,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对于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且审批时间在 2019年2月28日之前。
3.《应用证明》指该项目整体技术应用单位提供的应用证明,只提供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应用证明。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必须在行政审批后应用三年以上。至少一份有效应用证明为原件。
4.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应按实施该项目的原始材料提供。
5.《其他证明》是指支持项目科技创新、候选人贡献的其他相关证明,包括旁证该项目技术创新情况和社会影响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始数据文件,如技术产品检测报告等有关证明。论文请提供首页扫描件,专著请提供首页及版权页的扫描件。
附件二
测绘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记录表(不合格部分)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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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的内容 | 存在问题记录 | ||
1.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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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是否进行了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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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人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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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荐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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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推荐书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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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符合当年评奖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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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意见及验收专家组名单、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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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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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细说明:
形式审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处理情况 | 提交后续评审( )补正后合格( )不受理( ) 奖励办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三
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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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 |
| 自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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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记分值 | ||
技术创新程度 | 技术(系统管理)创新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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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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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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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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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社会 效益 | 已获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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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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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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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技进步作用 | 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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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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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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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记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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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等级:
主审人: 年 月 日 |
本表可复印使用,但请尽可能与奖励办联系使用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