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相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导测绘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为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测绘职工科学素养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研讨交流会议;组织对测绘高新技术的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测绘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参加国际大地测量协会(IAG)、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ISPRS)、国际地图制图协会(ICA)、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等国际测绘学术团体。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测绘学报》、《中国测绘》、《中国测绘学科发展蓝皮书》、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相关电子音像制品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对测绘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
(八)按照规定批准同意的范围开展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评比表彰活动。
(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
(十)开展测绘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论证、评估服务。受政府委托承担科技成果评价、测绘类教育专业认证、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测绘地理信息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基地认定、团体标准制定以及测绘重大项目评估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测绘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实体机构。
(十二)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移交的工作职能,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含普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
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或科级以上,热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的测绘管理工作者;
3.在测绘行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应是本会普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或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或本会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委员,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
2.从事本会或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3.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且获得本会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从事测绘工作30年以上者。
(三)荣誉会员
1.对测绘地理信息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2.原则提名不担任行政(和学会)职务的院士(60岁以上),学会换届后不再担任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的学会领导为荣誉会员。
(三)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四)学生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在校二年以上的本科、一年以上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品学兼优,有志于我国测绘事业;
3.参加过一次以上由本会及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
(五) 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 有关;
2.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与测绘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
3.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相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由个人(或团体会员单位)登陆本会网站的会员管理系统,按所在省份或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进行网上申请注册;
2.注册时填写《中国测绘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连同一寸照片上传至信息系统;
3.由本会委托的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分支机构进行网上初审,并将合格者的材料网上提交至经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按业务主管单位及学会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予入会,准予入会的,同时分配会员编号;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将全国统一格式的个人会员证书电子版式样及统一分配ID号及条形码,反馈相应的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和分支机构,由本会理事会委托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和分支机构下载打印并颁发证书。
(三) 资深会员的入会程序
1.由本人填写《资深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证明后,寄送本会秘书处;
2.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编资深个人会员ID号,颁发《资深个人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外籍会员的入会程序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2名常务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外籍会员证》。
(六)学生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按照本会普通会员的入会程序办理;
2.学生会员分配到工作单位后,重新下载、填报、提交普通会员的申请资料,可转为普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士制度,中国测绘学会会士是中国测绘学会会员的学术荣誉称号。会士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的理事数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
(四)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名,经新一届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不具备理事会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活动与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决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或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本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测绘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优秀高级管理工作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授权本会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可试行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