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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浏览:426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Society for Surveying, Mapping and Geoinformation,英文缩写为:LSSMG。

第二条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辽宁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科普和非营利性的科技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团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发展,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的指导;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本团体工作机构驻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组织热点学术课题的讲座和考察,引导、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二)组织或参与国内(含港、澳、台)和国际的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引进先进技术;

(三)承接本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或委托的科技评价、科技人员评价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主要有:职业资格(含: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评价、执业资质评价、专业技术标准制定、科技进步奖评价与推荐、优秀工程奖评价与推荐、重大科技项目论证、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等;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科技咨询活动;

(五)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六)不定期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资料;

(七)围绕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工程项目中实际难题,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研究,发挥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取得工程师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虽未取得上述技术职务、学位,但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中有特殊成就者;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组织或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

拥护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并上网公布);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学会办公室填发会员证,单位会员发相应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团体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筹备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表彰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的作者,表彰和奖励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学风、道德品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在挂靠单位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资深理事。

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

资深理事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也可由上一届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资深理事自愿申请,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

第三十一条 设立监事会

(一)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本团体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团体的活动,对全体会员代表负责。

(二)本团体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1名。

(三)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制定《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据此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

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

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

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改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团体办公室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必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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